深圳市金融办支持设立供应链金融Pre-ABS基金(3)

  (九)加大供应链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吸引和培育供应链金融人才,推进供应链金融培训交流。支持深圳市供应链金融企业、高等院校、虚拟大学园、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人才教育与培养工作,研究制定供应链金融领域课程体系。鼓励供应链金融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人才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十)加大供应链金融宣传力度。依托深圳供应链金融优势,打造全球供应链金融论坛高端品牌。鼓励供应链金融各类主体积极开展论坛、展会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四、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十一)引导供应链金融合规经营。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发布供应链金融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以及贷前、贷中、贷后监督审查,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防范核心企业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等风险。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要充分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和登记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租赁标的物等动产权属情况,提高动产权属信息透明度。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骗贷、骗补等违法失信黑名单共享。(责任单位:市各金融业协会、市各金融机构)

  (十二)强化供应链金融监管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推进相关政府部门信用信息跨部门归集共享,落实跨部门“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强化动态监管,依法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强化金融业务持牌经营理念,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依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引导其市场出清;严重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部门: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

  五、其他

  (十三)本措施所使用的术语说明:

  1、供应链金融: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与核心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的合作,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所提供的、以融资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

  2、供应链融资:专指上述供应链金融定义中的融资服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融资、融资租赁、信用证(含国际和国内)、押汇、福费廷等。

  3、供应链金融企业: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围绕实体经济供应链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4、供应链核心企业:指在供应链上拥有该供应链关键资源和能力,具有相对较强实力,对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群体有较大影响和支配能力的企业,其规模应至少达到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以上标准。

  5、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利用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围绕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基于真实交易的信息数据服务、物流管控服务、安全科技服务等非金融配套服务的法人企业。

  6.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其中,涉及享受深圳市及各区(新区)奖补政策的供应链金融企业,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应包含在深圳辖区(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各产业部门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微企业。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牵头、配合部门应当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意见落实。

  (十五)本意见的同类政策不支持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涉及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具体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结构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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